冀教科文卫工〔2024〕14 号
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关于印发
《直属高校 (医院)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直属高校(医院)工会:
按照《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 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23〕16 号)的要求,为进一步 推动直属高校(医院)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持续健康发展, 省教科文卫工会对原《直属高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 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并报省总工会主管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
2024 年 11 月 8 日
直属高校 (医院) "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并在职工中 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 号)和 《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 法的通知》(冀工发〔2023〕16 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河北省工会组织统一 开展的多渠道募集资金,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职 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 积极倡导直属高校(医院)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 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各级工会积极组织,职工个人自愿参与,企 事业单位团体参加活动。
第四条 直属高校(医院)“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省教科文卫工会统筹,各直属高校(医院)参 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单位具体细则, 自主开展活动。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捐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 并向社会公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与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省教科文卫工会直属基层工会的在岗职工,职工交 纳互助金标准个人不低于 50 元,倡导交纳本人本年度一日的工资 收入。参加活动的单位,参与职工人数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 的 70%。
第七条 捐助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 四季度进行筹集活动,用于下一年度开展救助活动。进入救助期 后不再接受职工个人交纳互助金。
第八条 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 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 定补助。经工会组织认定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 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 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九条 本活动救助对象为:
1、参与职工本人及其未就业的直系父母、未就业配偶、未成 年子女(含已满 18 周岁,但尚就读于正规全日制学校者,硕博士 在读生除外,下同)中身患疾病(不含工伤、生育、非功能性整容和矫形、意外事故)的;
2、参与职工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家庭财产火灾 损失的。
第十条 救助标准:
1、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参与职工给予一 次性救助 15000 元、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与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给予一次性救助 10000 元。
2、职工本人住院治疗其他疾病的,按住院期间个人支付的 20%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为 15000 元。
3、职工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患其他疾病住院治疗的,按 个人支付部分累计超过 6000 元的部分按 15%救助,最高救助标准 为 15000 元。
4、参与职工本人未就业父母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 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可享受一次性定额救助,救 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5、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突发猝死(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猝死的概 念: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 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凭医疗机构有关证明,一次性给予
30000 元的救助。
6、参加互助活动职工本人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门诊透析 治疗的,一次性救助 2000 元。
7、对遭受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的参与职工和困难职工,具体执行以下救助标准。(一)因非工伤意外伤害致残 的,依据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评定意见(含《司法鉴定意见 书》、《残疾证》等), Ⅰ级给予 30000 元救助金, Ⅱ较Ⅰ级减少 2500 元,以此类推。其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公安交通部 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出险职工无责任的, Ⅰ级 给予 30000 元救助金,Ⅱ较Ⅰ级减少2500 元,以此类推。负次要 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无责任相应等级救助金的 80%和50% 给予救助;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 (二)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给予 30000 元定额救助。 其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判定出险职工无责任的,给予 30000 元救助;负次要 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无责任相应等级救助金的 80%和50% 给予救助;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 (三)由于火灾导致职工家庭财产(房体、设备)损失的,依据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鉴定意见》 或《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认定损失总额20%的标准给付保障 金,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 30000 元。(四)享受上述保障的救助对 象同时发生医疗费用,不影响其享受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医疗救 助条款。
第十一条 直属高校(医院)工会应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 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本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核实,并报经省教科文卫工会同意后立即给予一次性定救助(个人自费额度超过 5 万不足 10 万由各校留存资金进行救 助(无留存资金学校由省教科文卫工会进行救助),紧急救助金额 最高不超过 15000 元;个人自费额度超过 10 万由省教科文卫工会 进行救助,紧急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紧急救助金额不 包括第十条规定的救助金额。
第十二条 二次救助制度。各直属高校(医院)根据资金结 余情况,每一个或两个活动周期结束时,针对因病因伤住院费用 较大,或因慢性病造成医药费支出数额较大,未享受到救助或已 享受救助但标准较低的参与职工,开展专项救助活动。
第四章 救助期限和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期满, 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救助申请受理期从救助期起始日期开始 计算,一般应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审核后可延 长到两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本活动的单位、捐款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3、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
4、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5、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除上述条款外,参与职工或困难职工本人因非工伤意外伤害 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家庭财产火灾损失的,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活动无救助责任:1.工伤;2.疾病或医疗事故;3.因酒驾、醉 驾、无证驾驶造成事故致死致残的;4.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以及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5.未出具《火 灾事故认定书》,以及申请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被公安或相关部门 认定为故意纵火的。
第五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 申请、核实、审批和 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2、核实。单位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 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填写《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 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没有留存救助资金的高校上报省教科文 卫工会。
3、审批。救助人员名单,留存救助资金的单位,由各高校“职 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工会主席签 批(同意或不同意),并报省教科文卫工会备案(审批表复印件 1 份);未留存救助资金的单位,由各高校(医院)“职工互助一日 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救助意见,报省教科文卫工会 集体研究,主席签批。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建档。各级工会及时将救助资料归档。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收集、留存、调剂、使用和审批
第十六条 救助资金实行 500 人以上的直属高校(医院)工 会留存 85%,15%上解省教科文卫工会,500 人以下的直属高校(医 院)工会全部上解,省教科文卫工会统筹调剂为主的体制,收集 和管理资金。
直属高校(医院)工会在接收捐款时须出具统一收据,同时 逐人登记造册并连同电子版报送至省教科文卫工会。
第十七条 直属高校(医院)工会首先使用本级留存资金实 施救助。不足部分向省教科文卫工会提出申请,由省教科文卫工 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剂资金。没有留存资金的高校(医院),直 接向省教科文卫工会申请救助。
第七章 活动费用及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资金纳入直属高校(医院) 工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 助一日捐”,按交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 直属高校(医院)工会收集的资金,统一开具凭 证,并对交纳互助金职工登记造册,并上报省教科文卫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直属高校(医院)工会要将所收捐款登记造册, 连同收费收据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按规定发放的救助 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 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募集和使用资金,坚持专 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的 补充,不得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当期活动结束后,各高校(医院) 工会就此项资金的收集、使用情况向省教科文卫工会作专项报告, 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不允许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直属高校(医院)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 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成立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领导小组,由省教科文卫工会主席任组长,副主席任副组长,负 责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科文卫工会,负责直属 高校(医院)“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各直属高校(医 院)也要设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 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直属高校(医院)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等重要政策 性文件。
3、负责直属高校(医院)“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 发动、督导、检查;
4、每年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向直属高校(医院)通报活动年 度开展情况;
5、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直属高校(医院)“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 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 动及日常工作。
2、负责捐款的收集、建账工作,并向捐款职工出具统一收据;
3、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等事项,并出 具相关证明;
4、在救助权限范围内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5、完成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 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直属高校(医院)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 人做好救助资金的归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工作经费从工 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 申请救助的权利, 已发出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而得 到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九条 直属高校(医院)“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工作 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开展 活动,对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互助金的;
(二)违反规定滞留、截留应当上解、下拨互助金的;
(三)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
(四)挪用、冒领、贪污互助金的;
(五)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 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 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 1: 本细则所称 10 种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不含:原位癌;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 甲状腺癌;TNM 分期 T¹NоMо 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黑色素瘤以 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2、白血病;
3、无第三方责任的严重Ⅲ度烧伤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实施了开颅或放射治疗的非恶性颅内肿瘤手术;
6、实施了异体移植的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7、实施了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搭桥(或称旁路移植)手术;
8、实施了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9、实施了全麻开颅的颅脑手术(不含:颅骨钻孔手术、经鼻 蝶窦入颅手术);
10、实施了开胸或开腹的主动脉手术。
注 2:证明材料包括:
1、职工本人:(1)患十种重大疾病一种或几种或经省二级医 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提 供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猝死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复印 件);(2)经医保报销后住院费收费票据复印件;(3)《省教科文 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和身份证、银行 卡复印件。
2、职工无工作的配偶、父母:除上述“职工本人”各项外, 提供职工本人单位工会调查后出具的无工作调查证明。
3、职工未成年的子女:除上述“职工本人”各项外,还须提 供出生证明复印件和子女户口页复印件;成年后需提供所在正规 全日制学校的在读证明。
省教科文卫工会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 金申请审批表
( 年)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手机号码 |
|
银行卡卡号 |
|
身份证号 |
|
银行卡开户行 |
银行 市 支行 |
工作单位 |
|
捐款金额 |
|
受助人姓名 (本人不填)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
配偶/子女/父母 |
|
申请 救助 原因 |
职工本人已参加当年一日捐活动,已按规定交纳一日捐捐款,现职工本人(或职 工配偶、父母、子女) 因确诊 病,在 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 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花费 元。 符合职工互助一日捐救助条件,现申请救助。 职工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并同意接受核查。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基层 工会 意见 |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工会盖章) |
无工作配偶、父母的调查证明
经调查核实,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 )
与一日捐受助人 (身份证号: )系 关系,
受助人 自达到从业年龄后一直为非灵活就业、非个体工商 的完全的无工作,符合职工互助一日捐实施细则的救助标准。
特此证明
工会委员会 年 月 日
省教科文卫工会会员两项免费保障申请表
保障对象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
出险日期 |
年 月 日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交费职工 |
交费金额: |
交费日期: 年 月 日 |
困难职工 |
编号: |
持卡会员 |
卡号: |
工作单位 |
|
申请人姓名 |
|
与保障对象 亲属关系 |
|
电话 |
|
申请人工作单位 或住址 |
|
银行账户名 |
|
账号 |
|
申请 事由 |
身故 |
|
残疾 |
|
家庭火灾 |
|
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申请家属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职工本人申请不用附) |
申请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职工本人申请不用附) |
银行卡复印件正面 (工会会员卡正面) |
银行卡复印件反面 (工会会员卡反面) |
个人 申请 |
申请人签字: |
基层工会 出险证明 及救助意 见 |
工会主席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出险证明应详细说明事故发生具体时间、地点、过程和原因。 其中符合工伤认定基本要素但未认定工伤的,须说明工伤认定部 门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2.个人申请材料须由保障对象亲自填写,保障对象身故或丧 失行为能力须由监护人、继承人提出申请的,应写清其与保障对 象的关系,由申请人签字。
由保障对象监护人或继承人提出申请的,按照配偶、子女、 父母的顺序确定申请人。排序靠前的家属放弃申请后方可由排序 次之的家属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证明。 上报材料需附加该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出险职工关系 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与出险职工是夫妻关系的应出具结婚证复印 件,申请人是出险职工的子女或父母的,出具常住人口登记卡索 引表和申请人个人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卡)。
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 2024 年 11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