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教科文卫工〔2012〕15号
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关于印发
《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直属高校(医院)工会:
按照《河北省总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有关文件的通知》的要求,为搞好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进一步推动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省教科文卫工会对原《直属高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改,并报省总工会主管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
2012年10月11日
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并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和《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有关文件的通知》(冀工发〔2012〕4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省政府确定、各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直属高校广大教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捐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省教科文卫工会每年1月上旬向各高校通报,各高校工会每年1月上旬向职工公开。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上级组织及其委托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省教科文卫工会直属高校的在岗职工,一次性捐出本人本年度一日的工资收入注①。特困职工注②原则上不参加捐款。
第七条 捐助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由省教科文卫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隔年开展。捐款时间从10月22日开始,11月21日结束。
第三章 特困职工救助
第八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可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困职工家庭给予定额救助:
1、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家庭注③。
2、就读大中专(含高职)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
3、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一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注④的一种或几种的,即给予定额救助。
4、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一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注⑤的一种或几种的,如活动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农合报销的,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给予定额救助。
已享受“金秋助学”或社会其他助学救助的特困职工子女,一般不重复救助。
第四章 捐款职工大病医疗及意外事故救助
第九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捐款职工家庭给予救助:
1、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一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即给予定额救助。
2、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下同),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注⑤的,如活动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农合报销的,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给予定额救助。
3、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捐款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根据损伤、损失情况给予定额救助。
第十条 直属高校工会应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本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经省教科文卫工会同意后立即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第五章 救助标准及期限
第十一条 救助标准:
1、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家庭一次性救助6000元;
2、就读大中专(含高职)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一次性救助5000元;
3、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和参加捐款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困职工和捐款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分别给予一次性救助15000元和10000元。
4、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注⑤的特困职工和参加捐款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困职工和捐款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分别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0元和8000元。
5、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捐款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捐款职工家庭一次性救助10000元。
第十二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并按自然年度计,即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本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救助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在一个活动期限内,每个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可享有一次救助。特殊情况由各高校报省教科文卫工会研究确定。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本活动的单位、捐款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2、工伤和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细则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4、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
5、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6、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七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注⑥,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2、核实。单位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填写《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没有留存救助资金的高校上报省教科文卫工会。
3、审批。救助人员名单,留存救助资金的单位,由各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工会主席签批(同意或不同意),并报省教科文卫工会备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未留存救助资金的单位,由各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救助意见,报省教科文卫工会集体研究,主席签批。审批一般在10日内进行,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和申请人。
4、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八章 救助资金的收集、留存、调剂、使用和审批
第十六条 救助资金实行300人以上的直属高校留存70%,30%上解省教科文卫工会,300人以下的直属高校全部上解,省教科文卫工会统筹调剂为主的体制,收集和管理资金。
直属高校工会在接收捐款时须出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同时逐人登记造册并连同电子版报送至省教科文卫工会。
省教科文卫工会于每年(次)捐款结束后至12月31日前,将直属高校所收全部捐款的4%上缴省总工会。
第十七条 直属高校工会首先使用本级留存资金实施救助。不足部分向省教科文卫工会提出申请,由省教科文卫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剂资金。没有留存资金的高校,直接向省教科文卫工会申请救助。
第十八条 直属高校工会、省教科文卫工会救助资金的审批权限分别是1.5万元以下和5万元以下。
第九章 活动费用及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救助活动。直属高校工会可以开立“职工互助一日捐”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资金纳入直属高校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一条 直属高校工会收集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注明“职工互助一日捐”款项,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业务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直属高校工会要将所收捐款登记造册,连同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募集和使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的补充,不得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当期活动结束后,各高校工会就此项资金的收集、使用情况向省教科文卫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不允许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省教科文卫工会加强对直属高校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直属高校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十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成立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省教科文卫工会主席任组长,副主席任副组长,负责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科文卫工会,负责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各直属高校也要设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直属高校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3、决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年度及时间。
4、负责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5、每年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向直属高校通报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6、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7、负责处理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2、负责捐款的收集、建账工作,并向捐款职工出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3、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等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
4、在救助权限范围内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5、完成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直属高校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救助资金的归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工作经费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已发出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而得到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一条 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对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救助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①: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年工资收入/年法定工作日。
年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注②:特困职工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最低工资或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具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了补差或经有关部门救济后,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一是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二是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三是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四是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五是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六是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依此条件纳入特困职工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的5%);七是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注③:脱困无望职工特指经工会认定且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软件管理、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且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的特困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
1、职工中经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
2、职工中因患大重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造成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付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
注④:十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注⑤: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包括: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1型糖尿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等。
注⑥:证明材料包括:患十种重大疾病一种或几种或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票据、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复印件;特困职工应提供特困证、身份证、户口本、住院票据等原件、复印件;特困职工子女应提供特困职工的特困证、身份证、户口本及学校证明等原件、复印件;捐款职工家庭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住院票据等原件、复印件及《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